114年度護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 年6 月23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接受適當醫療及生活照顧,腦傷經檢查未再出血,但仍須持續服用預防癲癇藥物及定期回診追蹤。受安置人在生理及心理發展狀況尚能正常發展,而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在受安置人安置後,反省其照顧教養方式確有不當,其坦承確實因安撫無效而有責打受安置人情事,經社工觀察評估其疑似有心智方面障礙,已協助完成身障鑑定,並連結居家育兒指導資源,藉由親子會面機會指導受安置人母親育兒知識及技巧。考量受安置人年紀尚幼小,腦傷還需要持續回診調整藥物,且現階段正在牙牙學語及學步中,需要有較多發展支持與學習刺激,而受安置人母親目前又懷孕5 個多月,預產期在民國114 年11月初,受安置人母親無法同時照顧2 名幼兒,未來可能面臨孩子出養必要性的問題;又受安置人父、母雖期待受安置人能夠返家,但對於將受安置人接回照顧仍缺乏信心,親職能力仍需要繼續加強及提升。不建議返家,建議持續安置與家長進行家庭處遇計畫;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