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郭○○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林○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郭○○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21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經評估相對人有疏忽照顧情形,以致相對人營養不良,生長曲線明顯低於同齡兒少,雖與其父親有簽訂安全計畫,然其父親卻未能照計畫執行,且相對人父親因負債及無業等因素,經濟原就入不敷出,為照顧相對人而無法工作,並有借貸需償還,目前於南投穩定工作,雖有來電關心相對人,但實際狀況未有能力可照顧相對人,且相對人父親因知能不足,相對人已有營養不良問題,後續未能穩定展現其改善行動,評估相對人父親現階段難適任相對人主要照顧者;相對人母親雖有心想要將相對人接回,然目前居住及經濟狀況不明,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