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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 年6 月30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於民國(下同)113 年6 月間因毒品案件入監服刑,其雖將受安置人委託友人照顧,但該友人年邁且身體況態不佳,請求協助安置受安置人;又受安置人持有輕度智能發展手冊,認知能力弱於同齡孩子,在應答上均能穩定,但若遇較複雜的內容會明顯無法應對,需要照顧者費心引導,目前在寄養家庭應及表現穩定,且可建立正向依附關係。而受安置人為單親,尚有1 名手足家外安置中,母親領有中度智能障礙之殘障手冊,認知功能與理解能力較弱,反覆受他人慫恿施用毒品而入監戒治,其於113 年9 月25日出監,平日以零工維生,自稱自114 年3 月起,在外縣市的菜市場受雇當清潔工,實際工作與交友情況不明。而受安置人返家的居住處所尚未確定;再者,觀察最近一次的親子會面過程,受安置人母親欠缺對受安置人的保護意識與建構安全感之覺察能力,縱使受安置人在學校跑步跌倒擦傷,身上有包紮傷口繃帶,未見受安置人母親主動詢問及關心,僅關注在幫受安置人慶生及拍照,顯然其親職能力仍需要繼續加強及提升;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