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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佳妮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台灣花磚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