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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金泰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金泰翔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金泰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泰翔公司)攜同被告張清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向原告辦理履約保證授信額度新台幣(下同)1,270萬元,約定如因被告未完全履行,致原告墊付一切款項,由原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墊付當時之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3%之利息(目前合計為年利率3.82%+3.0%=6.82%),並依授信科目各單項(別)約款第5條約定加計違約金,及依授信共通條款第4條約定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於114年4月1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其等之履約保證業於114年5月10日起陸續屆期,經原告於114年12月4日先行代償履約保證款項6,35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原告爰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不依約付息時」之約定,主張全部視同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應將全部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 利息、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
 ㈢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35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主張相符之台中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授信共同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開發保證函申請書、雲林縣北港鎮公所114年11月26日函、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回條、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客戶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台中銀行臺幣放款利率等件(見本院卷第15至53頁)為憑,並經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先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被告金泰翔公司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後,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張清桐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授信契約書、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222,000
(000-00-0000000)
自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
自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952,000
(000-00-0000000)
自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
自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2,222,000
(000-00-0000000)
自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
自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952,000
(000-00-0000000)
自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82%
自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