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羅秀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