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裕信
被 告 祐昇家具有限公司
兼 上
被 告 張崴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1,28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800,0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