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智傑
被 告 金泰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巧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約定年利率」欄之「3..375%」之記載,均更正為「3.375%」。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全文中有關附表編號2「約定年利率」欄之「3..375%」之記載,顯係「3.375%」之誤,
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