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19,866,203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308,0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