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山環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黃柏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5,5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811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