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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萊恩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守明  
被      告  邱瑞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