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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浩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蔣建宏  


被      告  蔣沂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23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2,41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浩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浩騰公司)向原告借款,並邀同被告蔣建宏、蔣沂瑾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其中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均約定就如有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28、36、44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浩騰公司前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下稱系爭借貸契約),並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復於113年1月23日邀同被告蔣建宏、蔣沂瑾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浩騰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10,000,000元整為限額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浩騰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簽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又於113年2月1日,被告簽立展期約定書。關於利息之計算,依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4條、第5條第2款,與展期約定書第2條、第3條第2款之約定,均係按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0.19%計算;關於違約金部分,依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7條第2款約定,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然原告慣以違約日(即到期日或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之翌日為違約金起算日。上開借款於114年1月10日屆清償期未獲清償,目前尚欠本金9,23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系爭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浩騰公司、蔣建宏答辯略以:同意如數給付,但現在還無法負擔,之前有和銀行談過,只是銀行表示還要送法院等語。
 ㈡被告蔣沂瑾答辯略以:同意如數給付,但無法負擔利息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彰化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53頁),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之請求,並陳稱同意如數清償,而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84頁),依上開規定,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12,41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尚欠本金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10,000,000元
2,307,500元
3.5%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6,922,500元
3.5%
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合計
9,2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