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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天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勝  
代  理  人  王雅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卷核閱無誤,自信為真實。則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天德建設有限公司林永勝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
113年6月30日
204,000元
5350025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