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明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鈞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明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5月31日
109,828元
SCAA7023354

002
明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6月30日
100,142元
SCAA702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