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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南華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陳秀善
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
113年10月31日
31,752元
JV1406845
南華汽車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