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南華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