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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花  
代  理  人  何玬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11月4日公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東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
113年11月5日
2萬5,830元
ZM7841431
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