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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崧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洋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經貴院114年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請鈞院鑒核准定期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0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均賀企業有限公司
官豐仁
華南銀行
嘉義分行
114年5月3日
404,430元
TD3467964
受款人:崧貿興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