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呂明山
代 理 人 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謝沛緁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一紙,經貴院114年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3日刊登於司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經查 ,
本件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114年7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