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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吳明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7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晶嵩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梅山分行
114年6月15日
180,000元
5294948
吳明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