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泥嘉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呂克甫」之記載,應更正為「翁吉良」。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翁吉良,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卷可查。本院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呂克甫」之記載,顯係誤載,
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