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字第24號
抗 告 人 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木禾國際創意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