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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蔡佳澄  

被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楊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