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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謝育仁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坤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而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前開規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並報請司法院准予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逾10萬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另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一、確認兩造僱傭關係於115年1月8日起至115年4月15日間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86,669元(含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薪資175,000元及特休假薪資11,6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4月15日止,按月提撥1,70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之勞工退休金帳戶。而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115年1月8日起至115年4月15日薪資部分,與聲明第1項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2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616元(計算式:175,993元+11,669元+1,701元×3.5個月=193,616元,元以下4捨5入),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裁判費933元(計算式:2,800元×1/3=933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應給付工資月份
工資數額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利息金額及計算式
(元以下4捨5入)
115年1月
50,000元
115年2月6日起至115年4月22日止
521元(計算式:50,000元×76/365×5%=521元)
115年2月
50,000元
115年3月6日起至115年4月22日止
329元(計算式:50,000元×48/365×5%=329元)
115年3月
50,000元
115年4月6日起至115年4月22日止
116元(計算式:50,000元×17/365×5%=116元)
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4月15日
25,000元
115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22日止
27元(計算式:25,000元×8/365×5%=27元)
   合    計
175,000元

993元
上開工資數額加利息金額共計175,993元(計算式:175,000元+993元=175,9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