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劉曉亮
被 告 葛納蘭影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給付工資、加班費與資遣費等共22,896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因財產權而請求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
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500元(計算式:500元+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