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盈如
許晶
許暤
相 對 人 嘉禾玉山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
,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陳盈如、許晶、許暤分別請求
相對人給付860,000元、660,000元、287,108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陳盈如
、許晶、許暤各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陳盈如、許晶請求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此部分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