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告兼如附表所示選定人之
被選 定 人 謝明儒
被 告 檜意森活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相對人積欠原告及附表所示選定人薪資、
資遣費、預告
期間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轉換工資共4,794,632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94,632元。又本件為勞動事件,且
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是本件應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附表:(選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