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文洲  
代  理  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睿熙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查本件雖然曾於民國115年2月4日經嘉義縣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因此,本件應該先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合先敘明
二、次查,有關調解費用之徵收,勞動事件法並未規定,依同法第15條規定,應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三、再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3,200元、加班費80,000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6,326元,合計119,526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