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盈如
原 告 許晶
原 告 許暤
被 告 嘉禾玉山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代 理 人 陳信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禾玉山國際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16元。說明:
本件原告陳盈如請求金額為24萬元,其中包含醫療賠償10萬元;工作超量6萬元;加班費、特休及
資遣費共8萬元。原告許晶請求金額為22萬5千元,包含醫藥費12萬元;工作超量6萬元;加班費、特休及
資遣費共4萬元;遭被告扣款的5千元。原告許暤請求8萬元,包含醫藥費3萬4千元;工作超量4萬元;勞工退休金6千元。以上原告三人請求金額,合計共545,000元。其中醫療賠償或醫藥費用部分,共254,000元;另工作超量工資、加班費、特休及資遣費部分,共29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工作超量工資、加班費、特休及資遣費部分之裁判費4,100元部分得暫免繳三分之二裁判費用2,734元;及扣除原告原告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用3,000元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616元【註:本院於115年8月18日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1,946元,更正金額為1,616元;並更正計算方式如上】。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及多元化繳費單後,應於五日內補繳1,616元(請協商其中一人繳納1,616元即可,勿重複繳納,以免溢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二、以
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註:請使用電腦文書作業的字體書寫)載明:①
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其他項目,金額應記載總金額)。②
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亦即本件各項請求之
法律依據,是依據何法律條文而為請求);③各個項目起訴請求的原因、事實、理由與相對應之證據資料(已提出之證據資料部分無須重覆提出,如果有尚未提出的證據資料部分應補提出)。上述「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應附具
繕本二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給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