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邱文亮、邱文韋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是在
拋棄繼承權後,
繼承人成為自始不是繼承人,在
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
無涉。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邱文亮、邱文韋為邱健成之繼承人,聲請對其等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邱文亮、邱文韋均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繼字第690號
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是以,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邱文亮、邱文韋為邱健成之法定繼承人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