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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汪嘉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嘉慧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原位於嘉義市東區之住所業經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至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