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汪嘉慧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嘉慧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原位於嘉義市東區之
住所業經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至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