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9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張慈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為
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其陳述,若可知該
債權讓與未完成
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
參照)。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慈凌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請求之債權係受讓自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其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依
上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收件回執所示,該通知係於民國114年2月7日向南投縣國姓鄉地址寄送,然查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債務人自113年3月15日起即自該址遷出,
難認債權讓與通知已生合法達到債務人之效力。職是,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