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異  議  人  郭恩睿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法
  第13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同
  年月27日送達於異議人住所由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異議人之住所係在嘉義縣鹿草鄉,應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則異議期間算至115年6月18日24時屆滿。然異議人遲至115年6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有該民事異議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稽,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前開規定,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