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債 權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玉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87,224元,及自民國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52%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與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
188,523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323條前段、第20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五、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2,400,000元,經
拍賣擔保品後尚有1,875,747元未清償,經數次通知債務人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雖據其提出借據、本院93年度執字第11703號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
惟查,
系爭分配表所列債權人分配之金額1,631,491元,依法應先抵充利息992,568元、再抵充本金638,923元,經核算債權人未受償金額應為本金1,687,224元,及89年3月1日至94年3月2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188,523元。另
兩造並未以書面約定得將利息、違約金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債權人自不得將未受償違約金滾入原本再行請求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逾第一項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