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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綺  
債  務  人  林渝庭即林佳慧


債  務  人  林尚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林渝庭即林佳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尚賢應向債權人給付8,731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前開㈠、㈡項所命之給付,債務人若有任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林渝庭即林佳慧、林尚賢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