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嘉章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為「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於臺北市○○區○○路0號8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7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
可憑,該二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