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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佩伶即新南向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南向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115年9月25日。
  理 由
一、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就任清算人。因新南向旅行社有限公司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尚未核定,未能如期於清算截止日前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查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4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