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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起准予延展至115年9月23日。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目前還有20筆土地,均介於他人建物與馬路之間,面積不大均屬畸零地,清算人只能出賣一途,而且由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買受方有最大實益。土地後方建物之住戶向聲請人表明要視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33號之判決結果才要與聲請人談。上開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多次去商談,該等住戶均以價格過高拒絕。聲請人將仍持續和住戶商議,是以清算人就土地之管理已盡到忠實之管理義務,因先前延展期限已屆期,故再具狀聲請展延。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相關文件,及查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8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進行相關分派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另查本件前次准予延展至114年10月23日,惟聲請人至115年3月23日方為本件展延之聲請。因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15年9月23日止),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