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115年8月6日。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松公司)之清算人,因青松公司原有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返還原料事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清償債款事件等攸關聲請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甫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案號:112年度上字第311號、113年度上字第32號),判決尚未確定,致盤點青松公司資產之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此,懇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限。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清算人就任及相關展延清算之民事卷宗,核無不合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仍應積極應訴,待訴訟結果後續為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