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115年8月29日。
理 由
一、
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
適用
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
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
三、經核本件
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查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37號民事案卷,
核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