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400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伊人即李慧如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嘉優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
暨查詢勞保、郵局存款、保險,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