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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7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17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宸銘  
債  務  人  農祥花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秀珠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許信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第三人之存款債權、股票債權、不動產及調查財產等。經查:第三人所在地分別位在屏東縣、高雄市苓雅區、小港區、鳳山區、臺南市、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區;不動產位在屏東縣,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本件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