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霖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相  對  人  黃相程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交聲請人收執,屆期未依約清償,今尚積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6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頭港
277-1
655.78
全部
002
嘉義市

頭港
277-3
529.16
全部
003
嘉義市

頭港
277-5
655.65
全部
004
嘉義市

頭港
277-6
504.29
全部
005
嘉義市

頭港
277-7
502.51
全部
006
嘉義市

頭港
277-8
856.74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