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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曹素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0年7月7日、112年11月27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5,520,000元、3,600,000元之第一、二、三順位抵押權,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分別於110年7月8日、112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筆共計10,600,000元,未按月繳付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合計8,836,13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紀錄查詢、催告函回執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6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同興

974
55.00
11分之1
002
嘉義市

同興

974-1
243.00
全部
003
嘉義市

同興

975
77.00
全部
004
嘉義市

同興

975-22
3.00
全部
005
嘉義市

同興

976
612.00
6120分之573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突出物一層
用途
單位
001
1648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段000地號
停車空間、店鋪、住宅、梯間,鋼筋混凝土構造,四層
47.39
46.72
46.72
42.37
17.40
200
.60
陽台
34.
59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