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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王淑芬  
相  對  人  胡懿倫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章瑞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與聲請人成立工程承攬合約,並就該工程所發生之債務、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律師費、保全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45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屆期相對人等不依約履行,尚積欠工程款1,961,504元、利息、聲請費、執行費、律師費、工程延誤所生損害等金額,合計8,323,14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工程承攬合約書、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建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雲檜

1067
83.66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595
嘉義市○○街000○0號
嘉義市○○段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49.90
49.90
99.80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