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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林菁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0元、4,06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1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兩筆共計4,610,000元,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催討未清償,尚欠本金合計4,315,76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帳務明細資料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1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北社尾
保安
848
2193
10000分之50
附表(建物)︰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範圍




房屋層數

 途

001
1042
嘉義市○○
路000號十樓之3
嘉義市○○
○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6層
71.07
71.07
陽台
12.5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1075建號、面積7,308.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