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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許天輝  

相  對  人  李和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5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5年4月20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屆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今尚欠2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布袋鎮
建興

295
94.82
3分之1

附表(建物)︰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001
30
嘉義縣○○鎮○○○○00○0號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53.76
65.04
10.08
128.88
3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