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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年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3年3月28日所簽發面額4,635,000元之本票乙紙,屆期提示尚有2,415,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1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逾期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2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水東
308-1
82.01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範圍




房屋層數





001
297
嘉義縣○○鄉○○村○○街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
造、三層、店舖住房、法定騎樓
46.58
57.25
57.25
14.
19
175
.27
電梯樓梯間
9.66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