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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馬塘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2年6月19日、105年10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600,000元之抵押權,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102年6月21日、105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各為①1,700,000元、②500,000元未依約繳付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50,98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2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中埔鄉
和睦

363
101.97
全部
002
嘉義縣
中埔鄉
和睦

363-1
5.35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001
155
嘉義縣○○鄉○○00巷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二層
48.87
48.87
97.74
電梯樓梯間
4.44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