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皇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自114年1月起與聲請人往來資金借貸,並邀同案外人共同簽發面額75,000,000元之
本票交聲請人收執,
詎料相對人自115年3月起發生違約,尚積欠債務75,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
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其他約定事項、借貸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
異議稱債權金額75,000,000元,
惟每月繳款600,600元長達一年,本金究竟如何計算,無法確認請求金額等語。惟
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
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併予敘明。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
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
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