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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相  對  人  李棕瑋  

相  對  人  
即  受託人  蔡珮宜  

債  務  人  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人兼上
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棕瑋、債務人張亞青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張亞青、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台灣博測科技有限公司、張亞青於114年3月4日所共同簽發面額為123,000,000元之本票乙紙,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120,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張亞青復於115年3月2日將抵押物其中權利範圍1000分之693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珮宜,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地籍異動索引、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5月21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7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17
40,109.00
全部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19
737.00
全部
003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27
907.00
全部
004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28
713.00
全部
005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47
2.654.00
全部
006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0
2,725.00
全部
007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1
2,733.00
全部
008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2
2,653.00
全部
009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3
3,693.00
全部
010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4
2,727.00
全部
011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5
3,965.00
全部
012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242-56
12,145.00
全部
013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35
3,575.00
全部
014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104
234.00
全部
015
嘉義縣
民雄鄉
陳厝寮
304-119
107.00
全部
備註:相對人李棕瑋權利範圍1000分之307、
   相對人即受託人蔡珮宜(委託人張亞青)權利範圍1000分之693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